国资委:境外国资已超12万亿元 资产流失涉五宗最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一般意义上,应该是先建立健全审计机制,才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管。但现实情况是,海外国有资产的增长远超预期,是前所未有的情况,而相对应的国家审计制度又没有建立。因此,当前不能把防范国资流失的期望全部放在系统性的国家审计上。
目前,可以实现相对有效的审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抽查式”。通过抓重点、抓典型,形成对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威慑力,比如中纪委巡视组的巡视,国务院国资委针对一些央企开展的特定审计工作等。二是“委派式”。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开展调查审计工作。比如今年4月15日,7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中标价格合计达到1139万元。这并不是国资委首次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来审查境外国资,近年来每年都有过类似的审查。三是“自查式”。当前情况下,每一个国企自身的情况都不一样,只有企业自身才对自己在海外的子公司最为了解。通过借助国企自查,是目前能够实现境外国资大范围审计的可操作方式。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明杰博士在接受《国资报告》采访时认为,目前,在针对境外国资的国家级审计机制还没有成熟的情况下,采取“地毯式”的审计工作方式恐怕并不现实。当前比较适宜的方式,应该是“综合式”,即将抽查式、委派式和自查式三者有效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侧重。
第二、进一步发挥外派监事会制度的优势,加强对境外国资的监管力度。
审计制度的建立,仅仅是实现对境外国资有效监管的第一步。央企海外资产监管≠“地毯式”审计,即使审计这一环节再怎么完善,如果没有一整套系统而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恐怕也未必就能够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要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还需要加强对境外国资的监管力度,尤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的工作。
据相关专家透露,现阶段的国企监事制度缺乏比较权威的手段。有些国内的国企的二级三级公司,监事会都难以深入进去,更别提其在境外的子公司了。这使得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审计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起到了“摆设”作用,监督根本无从谈起。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国务院国资委的外派监事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工作方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由以前的事后监督改善为现在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要转化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就更要进一步发挥外派监事会的制度优势,把其作为平台,将审计、纪检、巡视等各种有效监督力量整合起来,这样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对于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国资的监管力度,国务院国资委也一直在努力探索。比如自2011年以来,国资委就陆续出台了《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央企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央企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力图构建央企境外资产监管体系,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情况下提高监管成效。未来,需要将这些文件通过法律方式形成更强的制度约束,同时在可操作性上加以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对身在海外的国有企业形成更有效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