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时代:金融业吃着火锅唱着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均开辟专栏或专题提纲挈领地探讨资管业务监管,体现出监管层对于资管监管的重视。两篇报告的表述大体相同,在风险识别方面都认为资管业务的风险在于: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以及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在此背景下,与2月份公布的《内审稿》一脉相承,本次《指导意见》就资管产品定义、产品分类、投资者要求、投资范围、杠杆率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几乎涉及资源业务的各个方面,可谓迄今为止最全面、也最成体系的资管业务规范文件。
在总体思路上,《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坚持了以下五条基本原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基于上述原则,中信建投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为表外业务,希望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真正实现“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业长期存在的痼疾,且实际监管中难以量化。此次《指导意见》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了明确界定显然是一次重要突破,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而且,《指导意见》希望通过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降低资管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性,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尽享风险和收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风险。
根据《指导意见》的界定,刚性兑付包括以下类型: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二是禁止资金池运作,防范流动性和期限错配风险。长期以来,资金池运作是众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事实上,政策部门一直都在强化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了资管业务的资金池业务,提出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同时,还对部分产品的久期管理进行了规定。比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此外,明确禁止开放式资管产品投资于股权,明确禁止“一对多”资管业务模式,限定同一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总体看,此次针对资金池的监管力度空前,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不利于银行理财等资管业务。
三是严格资管产品的杠杆操作,避免过度加杠杆行为。过度加杠杆是造成金融市场波动的主要原因(比如,2015年股灾、2017年债市波动)。《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的负债杠杆和分级杠杆均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按照穿透原则核算负债杠杆,禁止资管产品持有人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等负债行为,同时明确指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并对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杠杆和分级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定。可以说,此次资管产品杠杆管理的精细化和严格程度均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对后续资管业务的盈利模式和操作方式会造成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