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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困难重重:强制力缺失 执法周期漫长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7-05-05 11:29:36

  多位受访者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一般的大型企业不敢明目张胆地阻碍执法,现实中遭遇的妨碍环保执法的涉事企业,大多为小型的“散乱污”企业,如家庭式作坊或乡镇企业,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都严重滞后。

  前不久,环保部针对重污染天气组织的专项督查情况通报表示,在督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对于近期发生的多起阻碍环保执法事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环境违法违规事件大规模反弹,表面原因是,在前不久结束的取暖季节和两会期间,很多企业因为执行地方的错峰生产计划被限产或停产,影响了生产计划,导致目前反弹式的生产扩大和排放总量增加。但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没能做好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在转型期建立节能环保的高附加值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方面仍存在局限和不足。

  河南某县环境监察支队成员王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讲情”现象是当地环保执法的最大障碍。“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我们把工作做了,上面说停(对违法违规企业减弱惩罚力度),领导发话了,下面人听还是不听?”

  他感慨,因为领导“讲情”,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但如果遇到督查组下来检查,环保部门的人员还要承担责任,这使得很多基层环保系统人士在工作时毫无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副教授石磊认为,环境执法受阻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一些企业仗着背后有“保护伞”,不把检查放在眼里。

  一些基层环保执法人员也透露,环保人事权在地方,在环保与地方经济发展冲突时,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服从“发展大局”,有的地方环保局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不敢查。尤其是市、县环境执法到位难度相当大,即便对违法企业处罚,也存在“虚”多“实”少,导致一些小企业的违法行为痼疾难除。

  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概括为四个“难”: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针对环保人事权的问题,为了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保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指出,在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的干预方面,《意见》主要从三个层面破解:一是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二是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三是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垂改试点后,虽然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被统一收归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但王博指出,在现实环保执法实践中,要想绝对地独立执法,破除地方政府的干扰非常困难。

  他向《中国新闻周刊》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他的同事李某在执法时再次被领导“讲情”。李某拒绝,声称垂改后他是市环保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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