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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困难重重:强制力缺失 执法周期漫长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7-05-05 11:29:36

  前述环保执法人员指出,因为缺乏现场执行的强制权,被企业阻碍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于是企业会利用时间差破坏证据,使取证难度加大。

  执法周期漫长

  河南某县环境监察支队成员王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对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的理解就是:把案子移交给公安机关和法院。

  某小餐馆违规烧煤,经环保部门多次警告后依然我行我素,在多次警告未果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王博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指出,环保执法落实难,是因为环保部门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只能借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程序复杂,周期较长。

  以一般性罚款为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以后,违法企业应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如不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违法企业既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等到法院审查后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往往已经是一年以后。

  有时,法院还会因证据不足或种种原因而拒绝强制执行或无法强制执行。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庞云云曾撰文指出,有的企业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即被转让,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有些企业已经建成,只能走另一个法律程序,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现实执法中,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可能会拖上一年甚至几年,造成污染扩大。

  瑞安市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中曾举过一个生动的例子,以此说明环保部门执法落实之难。

  潘岱化工园区中的鸿润带业有限公司,属于非法染色行业,2005年生产,发现该公司未批先建直排废水后,马上进入立案程序。立案时间2005年3月2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为2005年4月5日,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2005年8月22日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关闭。

  但是该公司无视法律,在一段时间后,擅自启封法院封条恢复生产。后于2006年4月18日、2008年5月28日、2009年9月22日又分别被立案处理,于2010年9月1日受到法院强制关闭并作断电处理。但该厂我行我素,拒不执行停产处理,又自行发电进行生产。市环保局及时又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关闭,于2010年10月18日对生产设备的进出水管路进行了切割,该厂又擅自连接好进出水管路。面对这样一个目无法纪的企业, 2010年10月25日环保局和法院再次强强联手,最终才得以将其关闭。

  提案中称,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先予执行的权力,执法难度大。解决一件有污染的投诉件,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立案,从现场取证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彻底停产,流程复杂时限长,一般需要6个月或一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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