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多方妥协的1%比例
经过近三年的酝酿,新一轮员工持股顶层意见终于露脸。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个央企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除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在推进员工持股时,试点思路与中央也将保持一致。
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股权不同,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置身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语境之下。
这次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考量。《意见》明确,此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曾参与过去职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评价《意见》:“这次的顶层意见总结了20年来员工持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总体上讲写得不错。但是,文件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
而且,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增量优先”,从子企业优先试水。
举例来看,经济观察报获悉,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家资源型中央企业集团曾提交试点员工持股方案,便没有获批。
在持股对象圈定上,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多方妥协的1%
在持股比例的界定上,《意见》思路清晰:“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