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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多方妥协的1%比例

来源:经济观察报 王雅洁  发布时间:2016-09-28 22:43:24
经济观察报获悉,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国资委表示,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而且,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试点企业也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着力规范关联交易。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国资委还表示,未来的员工持股试点应注重试点质量和工作进度的有机统一,不得为了片面追求数量而强行在条件不成熟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具体来看,试点阶段在时间进度上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2016年内启动首批试点,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企业。

二是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员工持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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