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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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附件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六、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