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二是从投融资顾问业务实际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发放贷款与融资成功紧密相关。如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乙方(A银行)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具体标准为本次融资标的额6000万元的2.3%(即6000万元×2.3%=138万元)。2012年6月29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贷款,相当于为该公司注入了融资标的金额,B公司于同日向A银行支付了一笔138万元的融资顾问服务费。
三是签订投融资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进一步佐证了收费与贷款捆绑的事实。如A银行于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6月29日向该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同一天向其发放了贷款。
2. 融资顾问服务缺乏针对性、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
一是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如与B公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经比对,实际服务档案中没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的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无针对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多为银行业务和产品介绍,对几种融资方式只是做了介绍性说明,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
三是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
四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投融资顾问协议,先后收取了两笔融资顾问费211.5万元和282万元。经比对,A银行向B公司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该公司基本情况、融资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则、项目管理与服务、总体评价及建议五个方面,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务记录造假,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根据A银行提供的收费档案中《回访记录》显示,某客户经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点至11点期间同时为两家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远。
案例四:与贷款捆绑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存在质价不符的服务。
A银行涉嫌违规向6家信贷客户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主要事实如下:
1. 与贷款捆绑收费。
6家企业均为A银行信贷客户,A银行与上述客户借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高度一致,存在明显的挂钩关系。如A银行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100万元,双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全部发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
一是财务顾问服务不具有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A银行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6家企业涉及矿业、工贸、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但对6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均为银行简介、客户概况、财务分析、对本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介绍等,涉及的企业基本情况多为从贷前调查报告或者企业提交资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业服务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A银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雷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前言出现了致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头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