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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来源: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6-09-18 22:27:21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做到三“实”:

  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

  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

  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

  八、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

  九、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

  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十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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