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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来源: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6-09-18 22:27:21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

  (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

  (四)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十四、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五、执法机构认定只收费不服务,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内容是否体现出针对性,如是否仅提供了商业银行的产品或者业务介绍、仅提供了从公开渠道获得,未经加工整理的信息等;

  (二)服务内容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

  (三)所提供服务是否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

  (四)服务记录是否完整;

  (五)服务人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资格和资质。

  十六、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当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

  十七、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八、对于使用本行表内资金、以企业融资为目的,与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向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收取费用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

  十九、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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