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征求意见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7-11-25 11:15:39
第十一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日。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开采地或者盐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五条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