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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征求意见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7-11-25 11:15: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

本法所称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三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在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名称的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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