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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征求意见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7-11-25 11:15:39

第四条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

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

第五条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对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六条本法第四条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第五条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原矿的,按照原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二)纳税人销售选矿产品的,按照选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三)纳税人销售盐的,按照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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