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征求意见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7-11-25 11:15:39
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八条纳税人将应税产品用于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以及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法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三)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四)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