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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向行政干预和法官腐败开刀



来源:半月谈网  发布时间: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凤义认为,员额制及审判机制改革落实后,如何进一步明晰各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责权,明确办案、审判及评查、监督流程等一系列“精装修”是下一阶段改革的“硬骨头”。

  程凤义介绍,松原市中级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相关改革的“精装修”过程中,建立了审判人员的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各审判主体在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还权于合议庭。对合议庭共明确13项职责,对审判长明确15项职责,对承办法官明确12项职责,并赋予其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力,凡合议庭依法裁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

  程凤义认为,在“放权”的同时,还要同步强化“控权”设计,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尤其要明确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这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司法人员的一粒“定心丸”。

  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如何保障

  “司法改革同时也是职业尊荣的再塑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首批入额法官陈振宇说,以往法官的职业路径是“法官--审判长助理--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以后更多的是职业化、专业化的追求,从科级、处级变为了“几级法官”。但是,法官的职业尊荣感除了来自独立的审判权、精英化的工作方式,还应有一定的收入保障,这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目前上海薪资保障已经落地,作为市级层面的法官,收入增加了50%,确确实实提升了尊荣感。

  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叶青教授认为,后续改革应在提升职业尊荣感上继续发力。部分地方在员额制改革之后职业保障没有跟进,文件预设的价值追求并没有真正地被一线的价值承载主体感受到和认同,还缺少获得感。有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还降低了,和他们对改革的预期相距较远。

  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刘涛说,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浅水区的问题应该尽快解决。法官入额以后的待遇问题,配套方案很早就有了,但很多地方没有落地;个别极端行为对法官人身伤害、名誉权伤害的影响非常大,亟须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此外,法官遴选是重中之重,怎样让遴选委员会发挥作用,委员的责任如何确定等等,需要尽快拿出一套科学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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