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与兴业对簿“仲裁” 三问先行赔付方案
在欣泰电气连续披露了两份公告之后,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兴业证券为什么要对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仲裁呢?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可能是兴业证券应对欣泰电气不良财务状况作出尽早的诉讼策略。提出仲裁申请以后,即便没有胜诉把握,兴业证券可以依法申请对仲裁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冻结和保全,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官司打赢,对方却没有支付能力的窘境。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则表示,兴业证券在仲裁申请中,要求欣泰电气等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2138万元(承销费2078万元、罚款60万元),实质上是作为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人的欣泰电气与保荐人、文件审核人及此项虚假陈述行为参与人的兴业证券之间,为厘清违法行为责任范围而提起的仲裁。
宋一欣律师举例说,如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会区分责任,作出全责、主责、次责、无责之类的认定,只不过本次判责单位变换成双方约定的仲裁委。
同时,今次仲裁中,兴业证券要求欣泰电气承担兴业证券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5000万元(暂定),这也是双方对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即先行赔付方案承担范围要求作出区分的法律尝试。兴业证券可能考虑通过仲裁裁决,区分双方各自侵权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
据宋一欣律师猜测,从兴业证券暂定要求5000万由欣泰电气承担的仲裁请求看,兴业证券或许打算向欣泰电气权益受损的股民承担另外5亿元侵权赔偿款,让欣泰电气承担5000万元,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赔偿承担比例为10:1。不过,兴业证券这项仲裁请求,有点像先行赔付方案在实施前,让欣泰电气承责资金先行到位的味道。
二问:兴业证券
胜诉几率有多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有欣泰电气、温某、刘某等18名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目前仅有四人被提起仲裁。其中,欣泰电气是第一被申请人,公司原副总经理的王某、原总经理孙某、现任总经理刘某为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请人。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此前专门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会商机制,就欣泰电气案存在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