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万科事件中谁才是规则的僭越者?
作为万科管理层的王石,有资格去判定大股东宝能的“信用不够”吗?
万科是一个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们有权力将自己持有的万科公司股票卖给任何一个新股东。宝能只是通过二级市场正常地增持万股A股,是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王石作为万科公司的董事长(职业经理人),竟然公开指责万科的某个股东是否有资格购买万科的股票,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恣意挑战。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有关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王石作为董事长,是全体股东的受托人,须有敬畏股权之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但其行为却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背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诚信、勤勉、忠实义务,没有尽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责任。
2016年1月30日,王石在新疆2016年首届天山峰会的开幕式演讲中说: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在行业内举足轻重的企业是一个纯粹的外商或民营企业,会有危险。他不欢迎民营企业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王石给民营资本进行了“定性”:在社会主义国家,民营资本不能成为房地产行业龙头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王石认为民营资本不能成为行业龙头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此来看,王石不仅敢于挑战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姚振华与中国的民营资本,他似乎还敢于挑战中央的权威了。
万科管理层是否有权调查和公开宝能的资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