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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回应四大质疑:为了维护股东权益披露董事会会议内容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6-07-29 21:50:12

  与此完全不同的是,若华润宝能为一致行动人,由于二者合计持股已超过40%,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万科股价复牌后最高价已达20.78元。由于这之前半年是停牌,半年内最高价的时间回溯到哪里,需要监管部门认定。鉴于两大股东已明确表示反对摊薄权益向深圳地铁发新股,故万科3月至6月的3个月停牌完全是二者操纵蓄意所为,故这3个月停牌理当去除。这样要约收购的价格就要向24.43元靠拢。显然,无论哪个价格都与目前的市场价格有相当距离,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作为被要求特别关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我当然不能对此轻易放过。因为独立并非凡事各打五十大板的中立。那样不分是非、不分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反而是丧失了独立性。

  从现在情况看,如果说我在6月27日的文章中还是仅仅依据两大股东的密切配合和双方在万科控股股东地位上的内幕交易,质疑二者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那么,后来各方面揭示出来的更多证据就使事情发展脉络更加清楚了:2015年7月11日,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在近半年多的反复进出后,首次举牌万科。就在该月,华润巨资拿地并与宝能谈判了2年之久的华润前海中心开发项目也正式与宝能签署了50:50的合作开发协议。7月16日,由于签署了协议的宝能不能按期出资,宝能的核心企业钜盛华公司质押20.2亿股权给华润(深圳)有限公司。7月24日,无钱按期出资的钜盛华公司有了华润同意欠款的帮助,巨资再度举牌万科。在此后进程中,华润方面除了进行一点象征性增持外,拒绝了万科提出的各种重组自救方案,包括将万科与华润置地整合合并为由华润控股企业的方案。而宝能系则不断增持举牌万科,直至2015年12月成为远超华润的万科第一大股东。

  进入2016年,华润开始明确要万科管理层承认现实,接受宝能作为万科新的控股股东。华润并在此前后将华润前海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宝能,并由宝能方面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华润方面转为交叉任职的副手。

  2016年3月,在万科管理层拟通过发行新股引入深圳地铁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之后,鉴于宝能利用旗下保险公司参与举牌控股上市公司,违反了保险资金的合规使用范围,受到保监会警示,再加上宝能难以正面对抗深圳地铁这样的当地政府核心企业的情况下,宝能对万科从势在必得转为适可而止,故在万科股东大会上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对引进深圳地铁、继续停牌的议案与华润一起投了赞成票。此后,宝能退到幕后,华润直接走上前台,对重组推进的各种程序和细节问题不断小题大做,并且不顾深圳市政府和国家国资委的多次出面协调,最后在6月18日审议重组预案的董事会上,突然翻脸,力图否决预案,并首次公开表示华润要重新做万科第一大股东,声称此事已得到宝能的同意。否决重组预案遇挫后,不惜代价公开挑战已经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并先后在深夜相差无几的时间,与宝能共同指控万科已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双方并声明将在以后的股东大会上会对重组预案投反对票。紧接着,宝能提议罢免董事会全部成员,华润则在连续几天中对这个罢免包括自己全部董事的提议沉默不语。最后,在我文章提出华润宝能涉嫌一致行动人形成的社会压力,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华润不能再与宝能一致行动之后,华润方面的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否决了宝能的提议。在华润首次明确显示了不再与宝能同进退后,宝能立即止步,不再通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等方式继续推进罢免事宜。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以上五款,华润宝能可说是款款有份。试问,这样密谋互相谦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并都在增持同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者,若不是一致行动人,天下还有一致行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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