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突击入股” 韵达借壳新海股份或生变数
对于中国证券报记者上述提问,韵达货运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怡星代表公司作答:“韵达货运的股权架构情况已经在本次重组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将在后期的重组报告书和其他资料中进行充分披露。我们认为韵达货运目前股权架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有投行人士分析认为,资管产品类股东容易破坏拟IPO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同时其背后的份额变动、代持行为甚至容易为利益输送制造“温床”。
有资深会计师也指出,股权明晰是IPO的前提条件,拟IPO企业的资管产品类股东的合规性,之前并不被IPO审核程序认可。即便是一直以来投资于拟IPO企业的创投基金,通常形式也为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不包含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等问题,中国证监会虽并未有正式文件,但在业内已普遍照此执行。
“在拟申报IPO企业的股东中,确实不允许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如有,必须在申报材料前清理其持有的股份。”一位曾担任多家IPO材料申报法律顾问的律师明确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像韵达货运这样的处理方式并非首例,但明显是在打政策擦边球。”
业内人士透露,此类做法是否能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穿透审查,目前尚没有成功案例。
7月14日晚间,中国证券报记者截稿时,公司发来补充回答称:1、目前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需清理契约型基金并没有明文规定。2、公司将积极跟进审核政策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工作。3、相关规范工作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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