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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保代第一人遭终身禁入:市值管理成操纵市场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7-08-14 22:09:25
  2013年6月2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独一味牙膏于日前研制完毕。经查,该研发工作2011年之前就已完成;2011年2月恒康医疗获得相关注册商标;2011年6月初恒康医疗提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该公告发布时间与实际研发时间差异较大,选择时点披露相关研发进展,增加重大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影响投资者收益预期,从而提升“恒康医疗”股价。

  此外,恒康医疗落实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必须结合恒康医疗的实际情况,从恒康医疗的实际出发,把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内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从恒康医疗披露一系列与蝶彩资产“市值管理”建议相符合的信息来看,蝶彩资产的“市值管理”建议被阙文彬充分认可、吸收并实际采纳。最终导致“恒康医疗”股价异常上涨,阙文彬支付、蝶彩资产非法获得48,580,000元的高额咨询服务费。因此,《听证申辩补充证据说明材料(二)》中提出的恒康医疗公告的三个项目均与蝶彩资产的咨询建议内容无关、蝶彩资产的咨询建议没有被阙文彬和恒康医疗采纳的申辩意见不成立。综上,我会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研究顾问协议》明确约定“以不低于20元/股的价格减持恒康医疗股票”,蝶彩资产为阙文彬提供“市值管理”建议的本质是把“恒康医疗”股价拉升到20元/股的价位,与其在《听证申辩补充证据说明材料》中提出的国外公司咨询服务的内容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会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专家一致认为蝶彩资产和谢风华在“市值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是正常咨询服务的问题。根据《研究顾问协议》明确约定“以不低于20元/股的价格减持恒康医疗股票”,蝶彩资产为阙文彬提供“市值管理”建议的本质是把“恒康医疗”股价拉升到20元/股的价位,属于典型的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行为。蝶彩资产、谢风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违法所得51,621,068元,其中,蝶彩资产、谢风华非法获取48,580,000元。从当事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实际效果等完整的逻辑链条来看,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文彬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专家意见书》提出的结论意见不具有合理性。另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涉及蝶彩资产、谢风华应当对恒康医疗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事实。综上,我会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减持指令的具体下达和接盘方安排的事实认定问题。在认定蝶彩资产、谢风华和阙文彬合谋操纵股价的情况下,具体减持指令的下达和接盘方的安排是否由蝶彩资产作出,并不影响合谋操纵股价的后果以及双方责任的认定。我会对该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相关表述作出调整。

  第六,当事人提出减持后的股价涨幅计算存在误差,经核算,我会对该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减持后的股价涨幅作出调整。该项误差不影响当事人合谋操纵股价的结果,对当事人的认定和处理亦不产生影响。

  第七,2013年5月7日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和阙文彬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自管理人德邦证券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向委托人阙文彬和托管人兴业银行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并经双方确认签收后生效。同日,德邦证券、蝶彩资产和阙文彬签署《研究顾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提供顾问服务的期限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据此,当事人提出合同生效日期应为2013年5月9日,作为操纵起点的股票价格应为合同生效前一日的收盘价,即2013年5月8日“恒康医疗”的收盘价。经查相关合同,我会对此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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