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保代第一人遭终身禁入:市值管理成操纵市场
当事人蝶彩资产、谢风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当事人不具有控制恒康医疗信息披露以实施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主观故意。在《独一味战略发展规划》中,蝶彩资产提出了对独一味五年分别要实现的市值管理目标。其以持续提升恒康医疗内在价值为目的的“市值管理”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研究顾问协议》中对顾问服务费用的约定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本质上带有风险管理的性质,不能因此倒推其具有操纵股价的动机。第二,蝶彩资产、谢风华没有控制恒康医疗三项信息披露从而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具体行为。从信息披露程序可看出,恒康医疗信息披露无须征求蝶彩资产、谢风华意见;该信息披露事项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向阙文彬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无关。第三,关于蝶彩资产实施减持操作的事实认定错误,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蝶彩资产发出了减持指令,蝶彩资产仅仅向阙文彬提供了减持建议和三家可供选择的接盘机构,没有为阙文彬安排过接盘方。第四,“恒康医疗”股价的变化分析不能推出当事人合谋操纵股价,反而证明了恒康医疗实施“市值管理”对公司价值的正面影响;此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告减持后的股价涨幅计算存在误差。第五,蝶彩资产提供的“市值管理”服务合法合规,与以“市值管理”为名行操纵股价之实的行为具有根本的区别。
蝶彩资产、谢风华在听证会后补充提供申辩材料:第一,在《听证申辩补充证据说明材料》中提出,蝶彩资产和谢风华关于价值创造的实践符合国际咨询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存在短期操纵股价获利的交易动机和行为。第二,在《听证申辩补充证据说明材料(二)》中提出,恒康医疗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决定实施并公告的三个项目均与蝶彩资产的咨询建议内容无关,双方合作期间蝶彩资产提出的咨询建议基本上未得到阙文彬的反馈和采纳,因此蝶彩资产不存在与阙文彬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事实。第三,其提交的《专家意见书》中,专家一致认为蝶彩资产和谢风华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中正常的咨询服务行为,在市值管理过程中提供正常的咨询服务,既不是减持交易的决策者或最终控制者,也不是恒康医疗信息披露的参与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淆了“合法的市值管理”和“利用市值管理操纵股价”的界限;即便正常的市值管理过程中,恒康医疗存在个别信息披露违规,蝶彩资产和谢风华不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不宜认定为操纵股价。
当事人阙文彬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阙文彬没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第二,阙文彬从未与谢风华、蝶彩资产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行为,从未配合、落实谢风华、蝶彩资产提出的不合理“市值管理”要求,从未控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第三,公告发布后股价走势不存在异常状况,公司公告与公司在涉案期间股价大幅上涨的结果无关。第四,操纵期间及成本价认定错误,导致当事人的盈利金额计算错误。
我会认为,第一,在主观方面,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具有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故意。《研究顾问协议》的本质可以从协议由来、协议内容和相关各方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判断。从协议的由来来看,结合阙文彬、谢风华等多份询问笔录,该份协议签订的背景是阙文彬由于研发肿瘤药物而意图以20元/股的价格减持“恒康医疗”筹集资金;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其核心内容是阙文彬以不低于20元/股的价格减持2000万股“恒康医疗”,而不是通过“市值管理”提升恒康医疗的“价值”;从相关各方的具体行为来看,蝶彩资产在《市值管理备忘录》中多次强调恒康医疗须采纳并落实“市值管理”建议才能拉升“恒康医疗”股价。蝶彩资产诸如加快收购医院、加强信息披露、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等“市值管理”建议,均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恒康医疗”股价。同时,恒康医疗和阙文彬利用已有可利用的事项,实施了蝶彩资产提出的多项“市值管理”建议,拉升“恒康医疗”股价大幅上扬偏离可比指数。所以,《研究顾问协议》的本质即是提升“恒康医疗”股价,而非系统全面地提升恒康医疗价值,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彬以“市值管理”为名而行操纵市场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