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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权式”要约收购频现 A股“游戏规则”显滞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18:42:30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系教授王丛表示,要约收购和二级市场举牌都是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手段。此前市场较多采用的举牌遭遇监管收紧,加上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二审稿中强化了对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举牌行为形成压制,并迫使一些潜在买家转向要约收购。

       市场人士认为,如果一家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而二级市场股价又长期表现低迷,有外部投资者认为公司当前价值是被低估的,则外部投资者完全可以直接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得公司大股东地位,进而取得企业经营控制权,实现公司价值重塑。另外,以固定的价格(一般会溢价)要约收购目标公司30%以上的股份取得公司控制权,收购成本固定可控,较二级市场举牌更具资金成本、时间成本优势。

     当前规则滞后

      监管缺漏凸显

       我国《证券法》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约定期限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监管层面,对要约收购的最新相关规定为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2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不过,业界人士普遍表示,在要约收购领域,目前的规则显得滞后,出现监管缺漏。

       首先,上市公司停牌期间能否开展要约收购,目前规则尚不明确。广州基金要约收购爱建集团、浙民投要约收购ST生化案例中,标的公司均处于停牌状态。而对于停牌期间能否开展要约收购,以及停牌期间如何确保形成公允的要约价格,现有规则均未予以明确。

       其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方)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重要文件,但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现象。

       在 ST生化案例中,浙民投的关注函回函、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补充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均系通过深交所“股东业务专区”(即“第二通道”)才得以披露。

       法律界人士表示,向公众股东披露要约收购相关信息,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若没有及时披露,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难以获得保障。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不当手段对相关方履行披露义务制造障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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