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树处罚书: 入股宝莱特、三川股份、鱼跃医疗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2011年7月19日,宝莱特在深交所上市。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何某梅证券账户减持所持全部“宝莱特”。其中,何某梅账户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证券账户,又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宝莱特”至何某玉东方证券账户。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减持全部“宝莱特”。此外,何某梅账户持有“宝莱特”期间,收到3次分红,金额共计880,559.98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账户卖出股票所得金额及持有股票期间所得分红收入,共计95,652,932.2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何某梅账户共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减持限售股税收返还18,944,190.82元。
交易“宝莱特”所得收入及退税收入主要转入何某玉招商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东方证券账户及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的彭某嫦招行6999账户、招商证券09××××999账户。彭某嫦招行6999账户将资金又进一步划转至冯小树、何某玉及冯某益名下账户。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宝莱特”,其买卖股票金额为94,772,372.22元,其持有、买卖“宝莱特”的获利金额为92,652,932.2元。买卖“三川股份”“宝莱特”的税收返还获利金额为18,944,190.82元。
综上,冯小树买卖“鱼跃医疗”“三川股份”“宝莱特”等3只股票金额共计251,412,971.74元(已扣除实际缴纳税费),获利金额为248,021,618.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