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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历经10年“破茧” 实施藏油于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24 22:48:13
  曹和平认为,每一个石油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都要承担起储备责任,因为政府的石油储备能力是有限的。目前来看,有些企业的储备资源可能没有用尽,要求其进行“义务储备”后,就能把这批资源动员起来。

  “让民营石油企业加入到国家石油储备中是一种‘藏油于民’的做法”,李彦说,据他了解,很多地炼厂已经存储了一定数量的石油。

  “意见稿”规定,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韦亮 摄
资料图。中新社发 韦亮 摄

  收储、轮换应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意见稿”指出,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储备石油的轮换机制,规定轮换条件和程序。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根据轮换机制,按照保证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拟定石油储备轮换方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意见稿”还要求,对政府储备的收储和轮换,相关单位应当在石油接卸、管道输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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