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系统管理架构
于是,央行决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对口监管的机构做大、做强。尽管业务高度重合,但人事权分属两个部委的中债登与上海清算所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名义上,上清所执行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称CCP)清算机制,区别于中债登的双边清算机制,丰富了市场的竞争。但央行将其负责审批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逐步移至上清所。2013年债市危机以来,央行借此债市整顿契机,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未来中债登将更加专注于国债、央票和金融债。而企业的信用债将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不算结论的小结
从股权上来看,财政部是中国金融系统的实际控制人;从业务监管权来看,对中国金融系统来说,央行是相对强势的控制人,“央妈”称号也缘于此;从人事任免权来看,银监会的人事任免权覆盖到的资产总额是金融系统内最大的。
但控制权也无法一概而论,被控制机构对监管机构甚至更高层的游说能力惊人。金融系统中,四大行对国务院、央行和监管当局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会的负责人一般都从四大行中产生,四大行的负责人又从监管当局中产生,金融高官与机构高管交替升迁的路径已经程序化。所有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都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领导人未来的可能性,不可能无差别监管。
附:金融机构概览
根据央行规范,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