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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门缝塞广告最高可罚5万元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时间:2017-05-30 14:27:5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经营行为属于欺诈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钱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且,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因管理费发生纠纷,不得限制业主车辆进小区

  《条例(修订草案)》对12个消费争议多、群众意见大的特定领域,如物业、通信、旅游、保健品、保险经营者等作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由外,约定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内容。因管理费用发生纠纷,不得限制业主及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使用电梯等消费者行使物权权利的行为,不得以交付的水、电、暖、气费用抵销物业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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