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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施善求助者被骗 如何防治网络骗捐?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王振耀:主要问题在于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但一些好心人还是习惯于通过很直接的方法来奉献爱心。慈善法虽然没有调整个人求助行为,但我希望慈善组织介入。我们在捐款时要尽量核实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捐款数额较大,最好跟公募性的慈善组织核实一下,通过体制保障救助的及时性。许多人担心,如果个人求助事无巨细都去找慈善组织,会增加求助成本、降低救助效率,慈善组织也顾不过来。我觉得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个人求助看似事小,其实未必。比如患病筹款,很可能需要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种情况最好能与慈善组织合作,不然后续成本会更高。再者,不用担心慈善组织忙不过来,这恰恰会使慈善组织活跃起来。像9958救助中心,一天24小时都有人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一年会接到上万个求助电话,他们完全有能力应付。现有法律已经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个体制化的解决方法,尤其是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就很好,要做的就是依法办事。另外,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加强公众自我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公共意识的过程。我觉得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公开进行。通过这样的讨论、提醒大家:在面对个人求助时,有同情心可以捐款,但如果数额较大时,就应该慎重,核实清楚再行动,或是联系慈善组织,将善款交由慈善组织实施救助。一定要形成这样的公共意识,方可增加骗捐行为的违法成本,进而有效遏制网络骗捐现象的发生。总之,慈善法已经给出一个很大的空间,让公众进行自我教育。它不禁止个人求助,同时还为救助者建立了规范。我们只要把法律规范和公共意识结合起来,现存问题就能够基本得到控制。

  记者:对于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骗捐现象,还有哪些建议?

  李芳:预防和惩治要并重。预防重在阻断骗捐者直接获得捐款和轻易传播求助信息;惩治重在建立畅通的举报机制,对骗捐者给予实质有效的惩罚。具体来说:推广民事信托在私益募捐中的应用,或者设立捐款专用账户,阻断骗捐者直接获得捐款的途径。捐款人和中立的第三方

  (医院、银行、支付宝平台、学校、慈善组织)建立民事信托关系,捐款进入第三方的信托账户,专款专用。事先没有订立民事信托但设立了捐款专用账户的,参照民事信托的规定处理。赋予传播者基本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使虚假信息不能轻易传播。骗捐行为发生并证实后,由公安司法机关通知相关的网络平台和支付宝平台等发布有关诈骗行为信息,澄清事实。同时,关闭骗捐者的微博、微信、支付宝账号,并根据情节,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请以上账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永久取消骗捐者申请各种账号的资格。另外,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紧急救助专项基金,个人求助者可向该专项基金提出救助申请。对紧急救助专项基金适用特殊优惠政策,也可激励慈善组织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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