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施善求助者被骗 如何防治网络骗捐?
专家观点:◇法律不禁止网上个人求助,但骗捐者可能构成诈骗,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转发者、新闻媒体在发布、扩散求助信息时应慎重,必要时需履行核查义务。
◇鼓励慈善组织介入个人求助行为,可设立紧急救助专项基金。
◇遏制网络骗捐现象需加强公众自我教育。
“天啊,怎么办?我被骗了……钱都转了……重点是你为什么拿孩子来骗我的感情……”3月26日,明星李小璐的一条微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此前,她曾转发一个名为@希望盼望宝贝康复的一条求助微博并向其捐款。随后,有网友指出微博中孩子患病是真,孩子父母却另有其人,该网友有诈骗之嫌。时隔不久,又有媒体曝出:18岁白血病女孩黄某向微信公众号“白血病公益救助会”求助,对方利用她的信息发文筹款后却将大部分善款卷走。事后调查发现,该“救助会”实为一家空壳公司。近些年,类似的个人求助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且形式多样,令网友防不胜防。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周贤日、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易胜华。
个人利用网络求助骗捐可能构成诈骗
记者:个人利用网络求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王振耀:个人在网上求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事实上也不应该被禁止。这样的行为未来可能更经常性地出现。因为个人求助不同于私人募捐,有人在网上公布自己的信息寻求帮助,其他网友是否捐款全凭自愿,这个不宜作出硬性要求。
李芳:我认为该行为属于私益募捐,即请求赠与的要约邀请行为,由民法调整。另外,因为个人求助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最近出台的慈善法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但个人求助所得剩余财产可由慈善法调整。具体来说,为特定人募捐通常设定特定用途和目的,属于民法上的目的性捐赠。当目的不存在时,继续拥有该财产即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捐赠人;无法返还时,视为公益目的财产,准用慈善法的近似原则,捐赠给从事同类活动的慈善组织。
记者:利用个人求助信息骗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骗捐者承担何种责任?
王振耀:骗捐行为首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骗捐者可能会构成诈骗,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很多骗捐行为,因所骗数额较少,大家即使发现了也不会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维权成本很可能远远高于维权所得,所以大多仅是在道德上谴责。而且,现在很多网友会核实求助信息的真伪,所以大多数骗捐行为尚未发展到严重程度就被发现了,情节比较轻微,也有的只是因信息不准确引起的误会,并不构成骗捐。
网络发布扩散求助信息应慎重,必要时履行核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