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施善求助者被骗 如何防治网络骗捐?
记者:网络平台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否有审查义务?如果涉嫌骗捐,相关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李芳: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网络平台的功能不同,其审查义务也不同。具体而言:微信、微博等为个人发表言论提供空间的平台,只承担个人开立账户时所用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不承担该个人在微信、微博所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若个人直接在某些特定的网络平台(如公益募捐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该平台就应该审查求助信息的真实性。不过该审查也仅限于形式审查,例如要求求助者提供联系方式、受益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复印件、医院联系方式、用于接收捐款的医院账户等资料,并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对。
易胜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要求网络平台对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但是如果最后确认属于骗捐,网络平台有删除义务,经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措施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记者:如何看待热心网友,尤其是明星大V对求助信息的转发行为?如果遇到骗捐,他们的盲目转发会导致更多人被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振耀:这些网友有爱心,难能可贵,不应该被过多地指责。不过,网友在转发求助信息时要客观理智一些,比如可以注明“该信息未经核实”等文字。尤其是明星大V们,粉丝众多,传播力和公信力也更大,转发信息要更加慎重。
易胜华:我认为明星大V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其中就包括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就意味着,大V因其影响力比一般人更高,其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也更高,如果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须承担过错责任。
周贤日:公众知名人物对自己的言行要承担更多的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提示、影响等义务或责任。明星大V们对求助信息的转发行为,带有变相公开募捐的性质,可以比照慈善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的规定进行处置,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以免损害公众利益。这些公众知名人物应该认识到他们的盲目转发可能会导致更多人被骗,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这种盲目转发行为承担连带退款或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骗公众有权利提起对转发者(特别是转发信息时对信息真实性做了保证等说明的转发者)的民事诉讼,这样才可以约束这些滥发、盲发的行为。
记者:有不少新闻媒体为追求吸睛点,对求助信息不加甄别地扩散。如果这些信息涉嫌骗捐,他们又是否承担责任?
易胜华:根据新闻行业规范要求,新闻媒体需要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媒体对个人求助信息不加甄别地传播扩散,需要承担违反行业规范的责任。
周贤日:新闻媒体的扩散传播类似于公众知名人物的盲目转发所带来的影响,其负面影响甚至更严重,所以新闻媒体专业机构应更有能力,也更有责任核查求助信息的真伪。因此法律也应赋予受骗公众对因这些滥发、扩散骗捐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新闻媒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鼓励慈善组织介入个人求助行为
记者:骗捐行为经常上演。暴露出这一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法治环境下,该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