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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维特公司涉嫌骗补千万 暴露项目管理体制漏洞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
  徐发农解释,有些产品或项目在验收时需要检测,应当提供检测报告。但既有的项目管理规定中没说明要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有的企业就可能利用这个漏洞,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而在复印件上篡改、造假,操作简单,成本很低,一般难以发现。
  在对验收材料重新调查后,广西科技厅才发现,涉及该厅的3个项目所提交的验收材料中,用户意见书大多为伪造的复印件。“只是把落款日期的年份,一些关键指标和数据做了一些改动,里面文字性的东西基本没有改动,基本都是一个模板出来的”。
  此外,未开展不同项目之间的材料比对和关联性调查,也是制度和政策上的漏洞之一。
  “这就相当于填报高中和填报大学志愿时,要核查你提交的材料是不是一样、有没有抄袭。”徐发农用这个比喻来强调关联性调查的重要性。他提示,如果一个企业或单位同时承担了多个科技项目,或者提交了多个项目的验收材料,关联性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他透露,由于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十多个项目在不同时间申请、立项和验收,而且均由不同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也没有进行关联性审查,因此造假的验收材料通过项目验收就有了更大的空间。
  “重事前预算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造假材料轻易通过项目验收,间接说明了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薄弱。
  在科技局工作一段时间后,杨吉奎发现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在科技项目征集、申报、立项时,企业特别积极,各种证件材料提前好几天就准备好;在项目中期检查时热情度大减,有时还以某些理由不配合中期检查;在项目验收或结题时不配合,如果项目未按约定完成想要追回科技补助资金,“往往不会理我们”。
  有着类似感受的不只杨吉奎一人,也不只科技局一个部门。
  据了解,曹杨实际控制的精柔公司曾承担了柳州市工信委的“彩色印刷纸手帕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到2010年6月,柳州市工信委曾为此给精柔公司提供了80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但实际上,该项目目前仍未竣工验收。
  距离原本计划的时间已经过去5年多,为何这一项目仍未竣工验收?
  柳州市工信委投资科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该项目是政府无偿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没有与精柔公司签订合同,也就不需要向工信委承诺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此外,验收流程规定,这类技术改造项目应该先由企业主动提出验收申请,之后项目扶持方才能组织开展验收,但精柔公司在2010年后一直没有主动提出验收申请。
  他还表示,目前柳州市工信委已经开始着手对该项目开展验收的前期审计。
  “实际上我们发现有很多企业在获得了财政扶持资金后,没有对项目验收提出申请。”该负责人表示,在2014年之前,对科技改造类项目,只是规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但并没有给出明确时限,由此造成一部分企业的项目时间延长,甚至超出计划时间很久也没提交项目验收的申请。
  “部分企业甚至会觉得,反正政府的扶持资金已经拿到,我的项目建设完就可以了,会把项目验收这个环节给忘了。”该负责人担心,如果不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监管,以后这类问题还会层出不穷,之前遗留下的漏洞也无法弥补。
  对此,广西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陈盛文表示,多年来科技项目管理中确实存在着重事前预算立项、轻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情况。他提醒,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监管问题不是柳州或广西独有,全国大多数地方普遍存在类似问题。
  事实上,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方式已在悄然变革。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提出,将建立统一的科技资助平台,以及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以此改变科研经费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
  陈盛文认为,科技项目的前期征集、申报、审批等环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后,科技部门将更加侧重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时的监督,以及项目整体的规划和政策。“这些改变就是为了解决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财政补助追回面临尴尬
  但是,科技项目管理方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改进。科技项目如果失败或未完成既定计划,甚至存在项目造假或验收材料造假等情况,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该如何管理?
  2015年6月媒体报道后,柳州市科技局对维特等3家公司承担的项目开展了初步调查,随后宣布中止被举报的5个本局科技项目,要求收回5个项目共计260万元的科技补助资金。
  但维特等3家公司回复柳州市科技局称,上述5个柳州科技局项目已经完成,对广西科技厅认定项目验收材料造假的意见不认可,因此不退还科技补助资金。
  柳州市商务委对外贸易科的负责人表示,维特公司承担的“优化结构资金和出口创新产品”项目是商务部项目,由于维特公司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即没有实现出口任务。
  为此,广西商务厅要求柳州市商务委向维特等3家公司收回36万元,柳州市商务委多次口头通知维特公司退回36万元补助款,均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杨拒绝。
  按照现行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重复多次或拆分另行申报科技项目等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可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但在具体执行中,这条规定往往显得空泛,亟须更为细化的规定。
  “制度上只是说要追回,但具体怎么追回,追回多少,没有详细规定,只有一句‘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很苍白也很无力。”杨吉奎表示,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细化规定,导致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甚至项目造假,科技部门要处罚也只能向企业下发一份没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项目处罚决定书。
  在认定3个项目的验收材料造假以后,广西科技厅责成维特等企业于2016年1月5日前全额退回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广西科技厅仍未收到涉事企业的退款,该厅表示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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