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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丈夫房子被卖纠纷引法律难题 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有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是司机冒充,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冒名行为”,而法律对于冒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

  邢嘉然表示,该案中,买卖合同是武某与黄有龙的“代理人”靳某签订的。而该“代理人”如果只是取得了假冒黄有龙的司机的授权,并未取得黄有龙的授权,则其以黄有龙的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学理上称作表见代理。该案中,由于买方出于对公证的信任,还是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法律上将黄有龙视为出卖人,就像买卖合同真的是由他本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一样。假如该案当中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情况又会不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代理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黄有龙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则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发生效力;如果黄有龙拒绝追认,则买卖合同对黄有龙并不发生效力,即法律上不会将黄有龙视为出卖人。

  委托买卖有些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并使合同有效?黎楚文解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其中的关键是“有理由相信”,就是说,买受方在委托人持有公证委托书、房产证、身份证等具有可信度的证明材料时,以合理价格买入房产,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依据有效合同进行了房产过户,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孟强表示,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以委托的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房屋出售或购买,均不鲜见。受托人一般除了委托授权的公证文书以外,往往还需要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再加上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才能顺利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均能被轻易获取,则表明本人在保管重要证件方面存在较大疏漏,这也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背后原因。

  买受方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涉及登记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邢嘉然表示,如果该案中构成表见代理,因买卖合同直接约束黄有龙,买方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还没办过户登记,买方也可要求黄有龙履行合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该案不构成表见代理,而黄有龙又拒绝追认,虽然房屋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没有房主的授权,假冒房主偷卖了房主的豪宅,其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买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了。

  孟强介绍,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如何适用这些规定?邢嘉然认为,根据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虽然房屋是无处分权人转让给买方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三个条件,则买方取得所有权。否则,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目前,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这个条件已符合。判断是否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什么是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规定,即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或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不过,该案的复杂在于,在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买方没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认定买方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司机及“代理人”是无权处分。假设买方见过司机,而司机拿着黄有龙的身份证等文件,且司机的长相与黄有龙确实难以分辨,这或许能认定买方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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