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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凸显短板:三少三多 三轻三重



来源:半月谈  发布时间:
  此外,在选人用人方面也存在漏洞,基层一些重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出现问题,没有追究上级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在选人方面存在的失职失责。
  数据也证实,基层干部的担忧并非空口说白话。据统计,中部某省2016年全年问责的416人中,县处级干部33人,占比7.93%;乡科级干部304人,占比73.07%;其他人员79人,占比19%。11个设区市中,有4个设区市全年没有问责县处级干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打铁必须自身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紧紧抓住“一把手”这个“牛鼻子”,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担当意识。但在工作落实中,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于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的问责太少。
  四大怪象背后凸显问责“短板”
  ——“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凸显少数党组织不愿较真碰硬。
  部分地方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该问责不问责,存在“老好人”思想,有的甚至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问责主要依靠上级转办、督办和群众举报,通过“一案双查”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较少。往往在上级督促下才被动进行问责,缺乏主动作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不敢动真碰硬有多重体现,有的地方问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地方“柿子拣软的捏”;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2016年4月,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某省有19个县(市、区)自查自纠问题“零报告”,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抽查了“零报告”的3个县(区),查实3地自查自纠工作均存在严重漏报、瞒报问题,省纪委责成有关设区市纪委进行严肃问责,共有8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同案不同责”凸显对问责界定把握不准。
  有的对如何划分问责对象责任把握不准;有的对怎么定性量纪,采取何种问责方式把握不准;有的问责尺度宽严不一,对问到哪一级别、到什么程度把握不准;有的对问责的概念不清,将问责等同于对当事人违纪问题的处理,导致上报统计数据时产生错报、漏报或重报现象。
  此外,问责的配套制度欠缺,问责决定的作出、执行等程序不够规范。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一些基层单位反映存在对问责程序和尺度难以把握的问题。一些单位在问责工作中,没有制作专门的问责决定文书,有的作出通报决定的,没有写明通报的方式、范围等。同时,执行问责决定文书归入个人档案、个人廉政档案等制度不到位。
  ——“怎么干都难逃追责”凸显个别领域“权责利不匹配”。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表示,责任大权力小,环保污染项目、楼盘、违建都在属地,现在各地大力推行网格化、属地管理。“只要有事第一责任就是乡镇街道,但是哪个事情是乡镇干部审批的?基层责权利不配套,你去追责人家难以心服口服。”
  一位干部说,问责不是万能灵药,“你要告诉人家干活的方法,而不是单纯问责,要出管长远、管根本的办法”。
  ——“一把快刀什么都要砍”凸显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是作出问责决定的主体,纪委、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实施问责。但多地纪检监察干部表示,问责绝大多数是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和实施的,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部门落实问责工作缺位、失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党组织问责不主动、不担责,有被动依靠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惯性思维。
  增强问责力度、精度,补齐问责“短板”
  如何让问责制度发挥应有作用?专家学者和各地干部提出,必须推动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精准落地落实。
  一是继续盯紧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这个“关键少数”,层层推动责任落实。
  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一些纪检干部表示,“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监督责任问责,必须强化在执纪审查过程中的“一案双查”工作。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行为,又要查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存在失责行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各级党委(党组)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要善于主动发现问题,对于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动真格。将各级基层党委(党组)实施问责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当中,进行目标细化和量化,建立完善奖惩措施,将主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问责与被问责的情况列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标准。
  同时,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问责“两个责任”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二是推动问责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对问责工作的总结盘点和分析研判,落实问责情况报告制度和组织部门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启动问责、组织调查、作出决定、督促执行,确保问责工作严谨规范。在问责情形方面,要突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问责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应从重问责的情形、应终身问责的情形进行细化。在问责程序方面,对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采取组织调查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应该采取不同的问责程序。
  三是明确问责与容错的尺度边界。
  问责和容错这两个方面要拿捏好尺度,与责权利相对应,不能伤害了一些改革者的心,免责也不能成为某些人的挡箭牌,应当在实践中继续完善。一位地方纪检干部反映,现在的问责,问出了责任担当,问住了推诿不作为,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地方干部反映:“现在胡萝卜太少,大棒太多。我们经常感受到严厉,但有时候对关怀感受不够;负面清单很清晰,但是正面激励引导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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