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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两次绍兴议和前后的府州折氏与麟府路



来源:折家将博客  发布时间:
  且看《系年要录》卷一三一所载:
  诏知晋宁军折可求兼主管本军沿边安抚司公事,措置兴复麟、府州,用楼炤请也。
  胡坤点校本《系年要录》原作“诏知晋宁军折可求兼主管本军沿边安抚司公事,措置兴、复、麟、府州”。按:兴州在利州路,复州在荆湖北路,麟、府州、晋宁军在北宋时则属河东路,三地相去甚远,如何措置?笔者以为楼炤宣谕陕西期间,恰逢西夏攻陷府州,兴复当做动词“收复”意,故原文改为“诏知晋宁军折可求兼主管本军沿边安抚司公事,措置兴复麟、府州。”
  折可求已于绍兴八年年底为完颜撒离喝所毒杀,绍兴九年八月南宋又有命折可求措置麟府事,《系年要录》收录此条,并无考异,四库馆臣亦没有发下其中之问题,此事亦不见于他书,今人论述折可求之死时亦少见有使用此条者。此条既为孤证,当然不能依此否定折可求已死的事实。但此条既为诏令,是则李心传必有所本,我们不能弃之不管,而应发掘出此条所隐藏的信息。
  笔者据《系年要录》,以为府州被西夏攻陷后,必有大批折氏后人南迁至晋宁军,这批人中很有可能包括前述之折彦文。换句话说,折彦文极有可能不是东渡黄河投奔金朝,而是南下晋宁军投奔南宋。按此时南宋已接收陕西,晋宁军亦属接收之范围。笔者依据如下:
  第一,金朝史料不见西夏陷府州后折彦文东渡黄河至大同及迁代州事,折彦文知代州实为被扣留在云中的宋使朱弁所记,且记载时间为宋绍兴十一年。金朝已于绍兴十年占领陕西大部,故而绍兴十一年折彦文为金知代州并不与其南下投宋抵牾。而绍兴九年八月南宋命楼炤以签书枢密院事宣谕陕西,楼炤乃得便宜行事,令晋宁军措置兴复麟、府州。楼炤奉命赴陕西料理边事,自然能够知晓麟府路之情况,因而知晋宁军虽必不为折可求,但折氏后人南迁晋宁军则不能轻易否定。综上,西夏攻陷府州后,折彦文东渡黄河一说并不能成为定论:绍兴十一年折彦文知代州虽为定论,但不能据此否定其于绍兴九年南下投宋之可能,而折彦文南迁晋宁军也有一定史实作为根据。
  第二,如折彦文率众南迁晋宁军一说成立,则可回应上文所提出的五个疑问:折彦文投奔南宋而不投奔有杀父之仇的金朝,符合情理;折彦文应是入宋后即知晋宁军,直到金人背盟再犯陕西、河南。随着陕西再度落入金朝之手,地处极边的晋宁军也不能例外。金朝从南宋手中夺得晋宁军后,便默许了西夏侵占麟府的事实,“本朝有其地遂以予夏”只是金朝承认西夏侵占麟府的婉转说辞。金朝先将折彦文迁代州,后复以其知晋宁军,则于“复使(折彦文)守晋宁”之语相合。只是折彦文知晋宁军期间,多次向西夏挑衅,金朝不愿因折彦文而损害金夏关系,才将其迁至青州。
  因此,笔者认为,夏人攻陷府州后,折彦文极有可能率部众南下晋宁军,投奔南宋。南宋便以折彦文知晋宁军,并鼓励其收复麟、府州。其后宋金战争再次爆发,陕西再次沦陷,晋宁军也为金朝占领。折彦文乃又被迫入金,被迁至代州,其后复知晋宁军,只是金朝因其在边界滋生事端,才将他远迁至青州。在此需要强调,笔者所提出的仍只是一种假设,折彦文东渡黄河至大同再迁代州的可能性也很大。受史料所限,南宋诏令何以会命令已经死去的折可求措置麟府路,折彦文入宋后是否为知晋宁军,金人何以将折彦文改知代州后又迁回晋宁军,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综上所述,笔者将绍兴七年伪齐被废后府州与府州折氏大事整理如下:
  绍兴七年九月:伪齐被废,金仍以折可求为麟府路安抚使。
  绍兴八年九月:金朝准备割河南、陕西予南宋,折可求亦将被遣返。可求自府州入大同,为完颜撒离喝毒害,死于归路。
  绍兴八年十二月:宋金达成绍兴第一次议和,金割河南、陕西予南宋,麟府路在陕西属中。
  绍兴九年正月至三月:西夏陷府州,折彦文携其族属南迁晋宁军。
  绍兴九年三月:南宋接收陕西,以折彦文知晋宁军。
  绍兴九年七月至八月:楼炤以签书枢密院事宣谕陕西,命知晋宁军折彦文措置兴复麟、府州。
  绍兴十年五月至六月:金人再犯陕西,晋宁军亦为金占领。金乃默许西夏占领麟、府州。
  绍兴十一年,折彦文改知代州,与被扣于大同的宋使朱弁同至五台山而有祥瑞事,其事具载于《五台山瑞应记》。后金人复使折彦文守晋宁军。
  绍兴十二年六月,知晋宁军折彦文擅自攻西夏府州。
  绍兴十二年八月,西夏反攻金晋宁军。
  绍兴十二年十月,金夏互还侵地,金迁折彦文至青州。
  二、折可求降金后麟府路归属考
  北宋时期,麟、府诸州属河东路,但其地位于黄河以西,又处在对辽、西夏两条防线的衔接地带,地位十分特殊。靖康之变后,麟府路成为宋、金(伪齐)、西夏争夺的焦点,几次易手。折可求降金后麟府路归属之变化,以笔者管窥所见,除李昌宪所著《试论伪齐国的疆域和政区》及戴应新所著《折氏家族史略》有涉及外,尚未见有专门探讨。而前述折可求之死及折氏后人转徙所举之材料,为我们探究麟府路归属之变化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首先看伪齐时麟府路之归属。李昌宪教授认为“以河为界是金初立国、区划疆域的基本原则”,诚为不易之论。金朝划定伪楚及伪齐疆界,宋金第一次绍兴议和划定疆界,都是秉持以河为界的原则。
  但如果遵照“以河为界”原则,则北宋时属河东路却又处在黄河以西之丰、麟、府州和晋宁军的归属又是如何呢?李昌宪教授指出:由于麟府路宋代隶属于河东路,因此,它应直属金朝,而不属伪齐。但李教授也在按语中作了存疑:在绍兴七年(金天会十五年、伪齐阜昌八年)废齐后的人事调动中,有“折可求依旧麟府路安抚使”的记载,则该路似又隶属于伪齐。而戴应新则提出“及豫废,宋金和议已成,宋割河南、陕西归金。府州隶于陕西。”与李昌宪的观点不同。
  笔者认为,李教授的前一种观点值得商榷,伪齐时麟府路应划归陕西,属伪齐管辖,绍兴八年议和后此地随陕西一并让予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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