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万达被曝曾行贿唐山工商局领导 致国家损失逾千万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爱的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连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爱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马培德关于被告人马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认真悔改,其亲属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有积极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爱主动交代了收受李文东等9人钱款的事实,该部分犯罪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爱虽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但与当时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故被告人马爱关于受贿罪的指控不成立自首情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爱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爱案发时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明知涉案三家企业当时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未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继续审查涉案三家企业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案发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涉案三家企业在案发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抽逃出资行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应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因被告人马爱等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没有使涉案三家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致使到本案立案之时已经实际造成国家至少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马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对犯罪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对其如实供述这一情节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