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万达被曝曾行贿唐山工商局领导 致国家损失逾千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企业注册、年检等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文东、王贵东、王来臣、林国镜、陆建华、张志国、历峰、李久江、张连祥等9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爱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马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称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原因在于涉案三家公司已经做了审计报告,显示并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且按照公司法最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故其履职行为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马培德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关于本案受贿罪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爱犯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第一,马爱在接受唐山市纪委调查前,市纪委只掌握了马爱伙同王锦莉收受万达、万科、和泓三家公司30万的线索,马爱在接受市纪委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收受李文东等9人钱款的事实,按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情节应系自首;第二,马爱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改,其亲属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有积极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马爱减轻、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玩忽职守罪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爱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存有异议,且认为指控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支撑。第一,2010年企业年检档案和河北金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涉案三家公司并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三家公司的资金流动应属合法借款行为;第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称马爱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未进行调查,就说明公诉机关在不能确定涉案三家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况下推定马爱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这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社会基础。2014年开始我国除27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均已实行认缴制,大环境是企业注册资本深化改革,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公诉机关仍以涉案三家企业抽逃资金未被调查追诉马爱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有悖于最高检发布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意见。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爱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认定错误,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企业注册、年检等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张连祥、王贵东、李久江、李文东、历峰、王来臣、林国镜、陆建华、张志国等9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马爱的亲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均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2015年9月17日,证人高春山委托周金梅以河北金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将王锦莉交付给高春山的涉案款人民币30万元全部上缴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