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社会镜像      中产平台  
 
法治热点  反贪防腐
依法治假  见义勇为
创业就业 薪酬社保 消费住房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 医药安全
婚姻家庭 教育文化 养老休闲
统计分析 法规政策 财金 行业地方
能源矿产 进出口  三农 土地海洋
科 技  国 企  民企 企业家富豪榜
股 票
彩 票
收 藏
你的位置:  您的位置:首 页财富股票

人民日报四问国企员工持股:会不会造成国资流失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20 07:59:50

  改革的统筹性更强。《试点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而是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政策统筹推进。规范性要求比较全面。《试点意见》就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出台的《试点意见》不影响过去已经开展的各种职工持股。

  哪些国企可试点?

  应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暂不开展

  哪些国企可以试点员工持股?

  《试点意见》明确,首先应当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国企、国有参股的企业,不适用于此次员工持股试点。

  开展试点,企业还要具备4种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起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的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而且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因此,此次员工持股试点,会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

  首批试点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目前规划数量为中央企业总共选取10户、地方国企每个省份选取5—10户。国资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友情链接: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   澎湃新闻  中国新闻  新京报  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  国家卫健委  北青网

版权所有@中实弘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

电话:(029)88866888转6388   E-mail:sx_szlef@163.com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600604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 180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