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首次官方承认二维码支付地位:下发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漏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业务中发生关系或开展合作的,应当约定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五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条码支付业务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和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会员单位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会员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条 会员单位开办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