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首次官方承认二维码支付地位:下发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8-03 22:41:59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确保付款和收款扫码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对于移动终端间的小额转账业务,付款方完成扫码后,移动终端应回显隐去姓氏的收款方姓名,供付款方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成功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向特约商户展示条码中客户相关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付款和收款扫码的真实场景,按照监管规定和相关业务规则与管理制度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第二十条 支付交易报文中应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第二十二条 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展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展示失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