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刘士余就职以来监管政策调整最全梳理
(10)为投资人设定不低于24h的投资冷静期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h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并明确了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PE和创投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
(11)实行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投资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并对回访的 内容和要素予以明确细化。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基金合同必须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第一,《暂行规定》涉及的资管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规定》中提出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关于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首先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其次,《暂行规定》中规定: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倍降低至2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第四,关于融资杠杆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从原来的140%提升至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