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 七大疑问待解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在该制度中能够获得的报酬及获得该等稿酬的依据,董事会从未向投资者披露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在 2016年6月27日的万科股东大会上,关于万科引以为豪的“事业合伙人计划”,就有股东对王石除了董事长取得的薪酬以外是否还享有合伙人计划中的权益及 奖金提出了疑问。谭华杰曾表示,“万科事业合伙人大会是事业合伙人内部的自治组织,审议的是事业合伙人集体财产的相关问题,不干涉公司经营管理的任何事 项”。
我们在谭华杰的论调中也可以听出另外一种声音,事业合伙人的集体奖金不用股东管,因为已经是高管自己的钱。
但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起码应该被告知,事业合伙人享有的这些奖金到底有多少,分配规则是什么,更何况,如果高管的工资收入包含了集体奖金那就应当披露,否则也就不算完整的薪酬体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涉嫌重大遗漏之三:王石的薪酬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宝能质疑王石薪酬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万科年度股东大会上,也有股东提出,从2015年的年度草案里看到王石领取的薪酬是988万多,这位股东特别问及王石领取的今年的薪酬以及过去几年的薪酬是不是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万科监事会主席解冻回答认为,王石以上的薪酬是“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批准的,每年股东大会也有审议确认的”。
解 冻的解释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答案很明显,解冻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股东大会是对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具有决定权,而并非单纯的“审议确认”,批准 权的行使者不应该是“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而是股东大会。这一点在万科《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中也有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