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被证监局责令改正:存在四大类多项违规情形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16-04-06 18:19:55
南京市民门月(化名),是为数不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之一。2015年6月初,门月在南京银行南湖支行理财经理保证收益的情况下,购买了140.4万元的鑫元半年定开基金,最后在半年期满赎回时,亏损18万多元。
门月以此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南湖支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月3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本案被告南京银行南湖支行作为鑫元基金销售机构,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故原告与被告间的争议不能适用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驳回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2月22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因购买鑫元基金遭受经济损失,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时,该行亦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本报2月24日曾做过相关报道)。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这两个案件中,南京银行的两个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银行(3.770, -0.02, -0.53%)的空白基金合同。
3月31日,记者曾就此询问过南京银行,是否和投资者签订过基金合同?在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所提交的基金合同样本上的落款为何都是“光大银行”而不是“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回复称:“目前相关事项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已与多位投资者和解
南京银行针对投资者的诉讼,虽然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但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南京银行已与至少两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