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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设2:1上限 引导信托公司应对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01 12:38:07

 时隔两年信托风险监管新规出炉

  ■本报记者 徐天晓 见习记者 王东君

  近日,一份标明“加急”、来自中国银监会的文件先后摆上信托公司高管的案头,因其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方面,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在业内引起了不小反响。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此份文件的签发时间是3月18日,文件的具体名称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意见》”),其中部分地方银监局已将《意见》下发至辖区内信托公司,并开始研究。这是继2014年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监管层又一次针对信托风险控制提出更加系统的监管意见。

  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该《意见》延续了“99号文”、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的“八项机制、八项责任”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加强交叉风险监管、银监局横向联动、加大利润留存、限定配资杠杆上限等新内容,对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性和指导性的意见。

  其短期内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项目风险处置不再流于形式。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监管将持续追踪风险实际化解情况;二是进一步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除非标资金池清理以外,还将监督信托公司表内、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期限错配的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限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2:1杠杆比率上限,督促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五是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并加强母子公司风险传递监管。

  时隔两年推风险监管新政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意见》根据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监管薄弱环节,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提出了四大监管方向:一是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包括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框架、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二是加强风险监控分析,提高对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交叉产品风险在内的风险识别、防控能力;三是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足额计提拨备、强化资本管理、加大利润留存、完善恢复和处置计划;四是加强监管联动,包括加强市场准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联动、银监局之间横向联动、上下监管联动、内外联动以及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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