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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设2:1上限 引导信托公司应对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01 12:38:07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意见既有延续也有创新,延续主要体现在对于“99号文”、杨家才主席助理的‘八项机制、八项责任’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的延续,诸如股东阳光化、非标资金池清理整顿、恢复和处置计划、限制第三方理财机构推介、净资本管理等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内容和新想法。

  “诸如重点关注了信托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设立、详细分析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叉风险监管要点,加强信托公司拨备计提监管,首次提出了对于可能向表内传导的表外风险确认预计负债,固有业务风险管控等都是一些比较新的提法。”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俊认为,文件提出的意见极富针对性。首先,针对日益丰富的跨业、跨境、跨市场信托创新产品,意见要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资金最终投向需要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其二,针对信托公司股票投资信托业务,设定了不超过2:1的配资比例上限;其三,在信托公司审慎制定利润分配制度的前提下,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利润留存、优先补充资本;最后,针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要求加强各公司属地银监局和异地业务所在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

  设2:1杠杆上限

  近年来,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针对这一现象,《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股票信托,进一步限制了原则上1:1,最高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较此前盛行的3:1配资杠杆有明显的压缩,可能主要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被清理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资纠纷,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次压缩杠杆比率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的优势,不排除部分阳光私募选择新的业务渠道。”袁吉伟称。

  业内人士称,随着信托公司转型,资本市场业务占比持续提升,相比较更加擅长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托行业而言,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实有待提升,监管部门此时加强监管恰逢其时。

  要求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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