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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 浙商证券被责令改正

来源:新浪综合  发布时间:2017-05-17 20:26:44
  证监局责令浙商证券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2017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苏海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该份文件写道:“经查,我局发现你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金光华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两项法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经纪人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017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浙江证监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指出,苏海明违反《证券法》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此外,浙商证券还存在着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对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澎湃新闻查询到,2017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66次发审委会议召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经过34个月的审核之后获通过。 

  发审委会议关于浙商证券所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发行人在内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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