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 浙商证券被责令改正
2017年3月27日,浙商证券官网发布声明称,经调查,有关“协议”均不是我司签署,相关印章系伪造。鉴于该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据金光华向澎湃新闻表述,当时合同是由苏海明带往常州签署,填写之后由苏海明带回公司盖章,四五天后正式形成。
在金光华提供的他与苏海明的谈话录像里,苏海明说,如果事情闹大,券商会把责任直接推到部门个人身上,直接开除。截至发稿,澎湃新闻记者拨打苏海明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5月16日,浙商证券对澎湃新闻做出回应称,针对金光华先生的反映和投诉,我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已经将相应意见反馈给金光华先生。
浙商证券说,经内部核查,金光华所提供的编号为2015-TG-NJ-023的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公司没有任何审核、审批的流程记录。可以判定,该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非该司出具。
浙商证券表示,为慎重起见,其委托了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明皓鉴定所”)对金光华所提供的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中的三枚印文进行了鉴定。明皓鉴定所出具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明皓【2017】文鉴字第50号),鉴定书结论是,倾向认为上述协议中加盖的另外两枚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我司一直以来秉持合规经营理念,不会与客户签署明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服务合同。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有效,遵照行业协会要求对所有客户进行回访并留档备案。”浙商证券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
根据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该负责人补充,所谓的“保本协议”中的条款 “本金亏损部分100%由甲方(即证券公司)承担”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合规流程不可能通过任何含有上述“保本承诺”的文件,故该协议不具有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