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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强制摘牌细则明确 赋予中介更大权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6-10-24 18:15:32

 原标题:新三板强制摘牌“11条”:赋予中介更大权责

  ◎每经实习记者 张祎

  10月21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挂牌公司未按时披露年报半年报等11种情形,将被强制摘牌。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股转系统官网最新(10月23日网站更新)数据显示,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达到9227家。如此庞大的体量,其牵涉面不可谓不广。那么,《实施细则》究竟存在哪些关窍?未来实施之后新三板市场被强制摘牌的情况会否明显增多?投资者权益将如何得到更好的保护?

  为探究上述种种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了采访调研。

   摘牌更加倚重市场

   10月21日,股转系统官网发布了上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吸引市场关注的,莫过于将被股转系统强制终止挂牌的11种情形。

  具体包括:1.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2. 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会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4. 因欺诈挂牌受到股转系统纪律处分;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股转系统三次纪律处分;6. 持续经营能力存疑;7. 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8. 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9. 被依法强制解散;10. 被法院宣告破产;11. 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从中可以看出,股转系统赋予了中介机构更大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在注会意见、定期报告的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主办券商的督导等条款上。有市场分析指出,用独立第三方来监督三板公司的运作,这是更为市场化的方式,加快了市场运转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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