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称,自己工作稳定,收入与刘江差不多,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也有充裕的时间陪伴儿子。相比之下,刘江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加班和出差,不能充分照顾儿子。此外,张芳称,儿子随自己生活在娘家以来,一直受到全家的精心照顾和陪伴,儿子已经非常适应目前的居住环境,并依赖外公外婆。因此,自己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儿子的身体、心理上的成长。请二审法院改判婚生儿子由张芳抚养,刘江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
江的代理人辩称,张芳收入不稳定,没有自己的住房,与姐姐弟弟们共同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并不能为孩子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这并不利于刘泽的成长。张芳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实际月收入证据,而刘江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月工资近9000元,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刘泽。张芳的父母虽然年轻,但父亲从事保安工作,经常要上夜班,母亲虽刚退休,但经常外出打零工,肯定不能全身心照顾刘泽,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张芳的诉请。
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获准许
随后,刘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芳也认为两人再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庭审中,刘江称,因他性生活方面满足不了张芳,导致对方提起离婚;张芳则称,刘江对女人有抵触心理,夫妻生活不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照准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刘江存在生殖方面的障碍,对将来生育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且刘江的家境优于张芳。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婚生孩子刘泽由刘江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刘江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张芳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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