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夫妻争“两限房” 法院判给申请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7-08-06 12:25:52
近日一个关于房产的话题在网上热议:夫妻一方取得了“两限房”资格,婚后才签署购房合同,另一方支付首付共同还贷,那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三中院给出了否定答案。昨日,三中院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该院近日审理的一桩案件中,京籍的马女士及父母在取得“两限房”资格后,和非京籍的黄先生结婚,并由黄先生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两人离婚后,法院终审判决该住房归马女士所有,但马女士需向黄先生进行补偿。
资料图。孙睿 摄“对于“两限房”权属的考量,要充分考虑政策性因素。”办案法院就此案表示,“两限房”始终是申请人的,黄先生的首付款出资应被视为债权行为。
女方申请“两限房” 男方出首付
80后的马女士是京籍户口。她说,2008年自己还是未婚,她和父母一家三口以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备案日期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初获得购房指标,同年5月份左右选定了朝阳区常营地区的一处房屋,总价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