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夫妻争“两限房” 法院判给申请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7-08-06 12:25:52
2009年6月22日,马女士和外地户籍的黄先生登记结婚,两天后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6月8日,马女士和黄先生离婚,但当时对涉案房屋未做处理。马女士一家三口认为,涉案房屋是马女士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选定的,三个人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他们同意返还黄先生支付的购房款31万余元。 但是在庭审中,黄先生却说,这个房子虽然是马女士申请的,但自己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首付是自己用积蓄支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他认为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限价房指标只是福利,不是权属证明,当时之所以一家三口共同申请是因为马女士年龄未达到30岁,况且房产上也没登记她父母名字。”黄先生认为,马女士应返还自己首付款31万元之后,和他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如今双方认可涉案房屋价值200万元,他要求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支付原告折价款75万元。
房产终审判归女方 补偿男方
经审理,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的依据为,涉案房屋系在马女士和黄先生结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
但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马女士一方仍坚持认为房子应系申请家庭共有,和黄先生结婚在后,他不享有任何权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黄先生则认为,一审判决分割房产时还计算了马女士父母的份额,未按照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应该判给他,“我支付房子首付的同时,也丧失了再买其他商品房的机会,也应该多补偿我。”
三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对共同财产的判定均有误,判决房屋应归马女士所有,同时酌定马女士退还黄先生所支付的首付款并支付相应补偿共7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