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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夫妻争“两限房” 法院判给申请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7-08-06 12:25:52
  办案法官同时认为,黄先生支付首付款并与马女士申请限价房,和限价房登记于马女士名下,为两个法律关系,黄先生的出资应视为债权行为。马女士应退还黄先生该笔出资,数额为31万余元。

  房屋判归马女士所有,黄先生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因而丧失了其他订约机会而遭受损失,故黄先生应获得相应补偿。关于补偿数额,限价房总房款为50余万元,两人共同贷款20万,截止到一审中,剩余贷款11万余元。

  鉴于双方均确定该房屋现价值200万,法院最终酌定马女士退还补偿黄先生70万元。   ■ 追访

 

  办案法官:获“两限房”靠申请人资格

  因近期网上热烈讨论此类限价房的归属问题,此三中院的判例一出,网友均大呼“涨姿势”,“以后没办法以此假结婚骗房了”。昨日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就此公开回应网友疑惑。

  三中院办案法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对于“两限房”权属的认定要充分考量政策性因素,离婚时“两限房”分割考量的主要因素在于购房对象的身份而非与婚姻状态变动相关的购房时间或出资主体、数额等其他情况。“两限房”性质上的特殊性使得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屋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故不能简单地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出资主体等事实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但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对首付款的出资应视为债权行为。同时应考虑到,房产判归申请人所有,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会因丧失其他订约机会而遭受损失。为此,在返还其购房出资后,还应以公平为原则对其进行相应补偿,以不超过按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以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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